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王丽霞,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销售假药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丽霞涉嫌诈骗、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丽霞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丽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起,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相关资质及药方等基本条件下生产、销售壮阳药品(经鉴定,为假药)。后王某甲先后纠集了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4个销售点,招聘销售人员进行“话术”等诈骗套路培训,并配备专用工作手机,通过网络销售上述假壮阳药品,骗取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王某甲等人为组织者、以李某某、王某丙、王某戊、唐某某等销售点主要负责人员为骨干、以销售人员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销售人员经培训后,根据公司制定好的“话术单”,冒充“李氏国医馆”等虚假机构的“老师”、“专家”等身份,与被害人进行交流,误导被害人相信其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了解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之后,销售人员套路性“诊断”被害人出现身体状况的原因,随意为被害人开具所谓中药配方,并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情况随机报价。如被害人不相信产品效果,销售人员就将虚假的营业执照、医生执业证发给对方,或由李某某等人冒充医生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聊天,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当上述方式不能得逞时,销售人员便采用“下危机”的方式,以不及时治疗后果严重为由,哄骗被害人购买假壮阳药,再通过激活、回访方式进行二次销售、三次销售,继续骗取被害人款项。被告人王丽霞系销售点的销售人员,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7月,被告人王丽霞经招聘,到位于本区**路“**国际大厦”**楼**房的办公场所负责销售工作,经培训后,采用上述模式,冒充“李氏国医馆”医师身份进行假壮阳药的销售以骗取被害人款项。经审计,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王丽霞参与销售假壮阳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67839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丽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丽霞的供述;2.同案人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6.虚假的医师执业证、话术本等书证;7.户籍及前科材料;8.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丽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丽霞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丽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凡
检察官助理:刘玲娜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丽霞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3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王丽霞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碟4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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