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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乃虎放火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37号

被告人王乃虎,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291982********,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麟游县**镇**村**组**号。2005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麟游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18日释放;2015年5月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乃虎涉嫌放火罪,于2015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乃虎原系陕西**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下旬离职,后因无钱便预谋以放火的方式敲诈老板钱财。2015年4月29日,被告窜至该公司并翻墙入院。在院内东侧,被告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堆放于此的纸箱、原材料等点燃,之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电话联系该公司**孙某某(男,1987年生)索要2万元,因孙未及时给付,被告遂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并扬言“要再次放火”。被害人于当日报案,被告人王乃虎于同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烧毁的纸箱及原材料价值人民币4944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现场指认照片;

4、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5、被害人陈述;

6、现场勘验笔录;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乃虎目无国法,为敲诈他人钱财而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2016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乃虎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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