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义士,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5********,汉族,本科文化,东莞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院,租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道**小区**苑**栋**室。被告人王义士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义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义士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义士与翁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共谋后,分工协作,陆续招揽并组织、培训、管理童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寻找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并添加微信,虚构帮助办理贷款的事实,继而陆续编造办理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会员费、提速费等名义,骗取多名被害人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员工业绩统计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原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义士及翁某某、李某某、童某某、曾某某的供述;
4.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5.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员工业绩表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士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义士与翁某某、李某某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宾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义士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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