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义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义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王义德在西安市灞桥区**广场半坡地铁口雅迪电动车促销点,趁人不备将该处一辆雅迪牌灰色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1450元。经西安市灞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义德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义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义德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义德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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