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王义松,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7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义松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义松自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四次以购买二手摩托车的名义要求试车,并在试车的过程中将他人摩托车骑走,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3960元。
1.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王义松在“转转”二手车交易平台上发现被害人蔡某某出售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的信息,便于当日下午联系被害人蔡某某,谎称要买车,二人相约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观城小区门口见面,后王义松在试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蔡某某的摩托车骑走。该摩托车未鉴定出价值。
2.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王义松在“转转”二手车交易平台上发现被害人蒋某某出售一辆铃木牌摩托车后,便联系被害人蒋某某,谎称要买车。次日下午,二人相约在安岳县文化镇加油站附近见面看车,后王义松提出试车,并在试车过程中将摩托车骑走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6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义松在闲鱼网上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出售一辆白色力帆牌摩托车后,便联系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要买车。同年11月7日下午,二人相约在安岳县工业园区交通驾校旁见面看车,后王义松提出试车,并在试车过程中将摩托车骑走。经鉴定,被盗白色力帆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4.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义松在“转转”二手车交易平台上发现被害人代某甲出售一辆黄色豪爵牌摩托车后,便联系代某甲,谎称要买车。同年9月21日下午,二人相约在安岳县工业园区南山医院附近见面看车,后王义松提出试车,并在试车过程中将摩托车骑走。同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代某甲。经鉴定,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1月14日,安岳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民警将王义松抓获归案,王义松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代某乙、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刘某某、代某甲等被害人陈述;4.王义松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手机取证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义松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义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义松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3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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