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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义洁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王义洁(曾用名阿浩),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3年7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于2016年8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20 年1月14 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义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符某某通过微信、电话向王义洁求购毒品,想要800元的货。王义洁答应帮问询,在询问“阿某某”后告知符某某有货。符某某随后微信转账800元给王义洁,“阿某某”将毒品放在**镇**石碑处,王义洁拿到之后,前往符某某家院子将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毒品交给符某某,并在符某某家一起烤吸了几口后离开。次日,公安机关从符某某处缴获王义洁出售给其、吸食后剩余的毒品,并于当日下午抓获王义洁。经鉴定,从符某某处缴获的毒品,净重0.39克,检出氯胺酮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决定书、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义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义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洁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王义洁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义洁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傅啟立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全部由侦查机关扣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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