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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乐洋、刘文荣等贩卖、运输造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王乐洋,男,1994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沐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沐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造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文荣,男,199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永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丰县**路**号。2018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有贩卖、运输造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被告人董欣懿,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巷**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布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乐洋、刘文荣、董欣懿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布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月30日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审查期间,于2019年2月20日、4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5日、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乐洋、刘文荣、董欣懿均受尔古达哈(另案处理)毒品犯罪集团雇佣走私、运输毒品。

1.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王乐洋受该集团雇佣,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从缅甸国走私、运输62颗毒品海洛因到重庆市交给毒品买家,获得10000元人民币报酬;

2.2018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王乐洋、董欣懿与唐精彪(另案处理)受该集团雇佣,通过将毒品藏匿于手提包夹层的方式,从缅甸国走私、运输二块毒品(每块毒品重约350克)到四川省成都市。三人携带装有毒品的手提包来到云南省昆明市后,按照与贩毒集团中层郑超群(另案处理)事先商量好的计划,将毒品带到重庆市,卖给郑超群介绍的毒品买家,但因毒品不符合买家的要求而未成功。然后三人又将毒品带到云南省永仁县寻找毒品买家,多次联系均未成功。三人携带毒品乘车从永仁县到元谋县的途中,被假冒为警察的人将毒品抢走。

3.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文荣受该集团雇佣,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从缅甸国走私、运输70颗毒品海洛因到四川省成都市交给负责管理的谢永旭(另案处理),获得12000元人民币报酬;2018年8月初,被告人刘文荣受该集团雇佣,从缅甸走私、运输6块毒品到四川省成都市交给毒品买家,获得20000元人民币报酬。

2018年10月26日,董欣懿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8日,王乐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9日,刘文荣在云南省一辆从南伞开往临沧的私家车上被公安机关抓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乐洋、董欣懿、刘文荣受他人雇佣,从境外运输毒品到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运输、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王乐洋、董欣懿的刑事责任,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刘文荣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6月1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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