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50号
被告人王乐玮,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徐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乐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乐玮以投资金融、做生意需要借款为由,骗得黄某某将信用卡、支付宝等账户交由其进行借贷、消费套现用于赌博,共骗取黄某某钱款人民币(下同)200000余元。
期间,被告人王乐炜未经黄某某同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黄某某的“京东”、“网商贷”等平台借贷、消费套现95000余元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还黄某某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书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单、交易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乐玮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乐玮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乐玮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乐玮犯诈骗、盗窃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乐玮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4张。
3.作案工具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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