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王乔伊,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1********,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0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乔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王乔伊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债务,其中吴某某、赵某某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万元(包括吴某某作为担保人的12万元)、杨某某的60万元、陈某某的2万元、姚某某(系王乔伊妻子)的20万元,共计109万元受让至其名下,由刘某乙出具200万的借条,并以20万元循环走账十次的方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将刘某乙名下位于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的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抵押给其。同年11月,王乔伊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取得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200万元债权。同年12月,姚某某又借予刘某乙10万元,王乔伊在此后迫使刘某乙将**房产作价170余万元转让予其,但分文未付。后经估价,该房产在当时价值213万元。2016年3月,王乔伊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再次依据民事调解书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乙返还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03万元。同期,王乔伊多次带人或派人上门,采用砸门、撬锁芯等方法,逼迫刘某乙及家人搬离上址。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王乔伊被公安人员抓获,但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名下**房产被被告人王乔伊骗取的事实。
2.证人姚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以及相关借条、收条等,证实被告人王乔伊受让刘某乙的债务,将刘某乙的房产抵押、过户至其名下的事实。
3.证人陆某某未、施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王乔伊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的事实。
4.证人刘某甲、李某某、顾某某的证言,以及相关报警记录、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王乔伊多次带人或派人上门,采用砸门、撬锁芯等方法,逼迫刘某乙及家人搬离的事实。
5.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等,证实**房产的产权流转情况。
6.民事起诉状、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等,证实被告人王乔伊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的方式确认200万元债权的事实。
7.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情况说明、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等,证实被告人王乔伊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8.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证实**房产在2016年1月8日价值213万元的事实。
9.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王乔伊的身份、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乔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乔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乔伊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乔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乔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乔伊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敏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乔伊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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