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906号
被告人王书林,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5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村**号,现无固定住址。201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29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书林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17日、11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0月25日退查重报。被告人王书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书林来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内,趁医院B区泌尿5病房的被害人孙某某外出之机,窃取其病床旁柜子内的腰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随后逃离现场。
2017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书林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武警医院第二住院部内,趁住院部四楼普外科20床的被害人诸某某外出之机,窃取其病床上的单肩背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钱包1个、水杯1个、眼镜1副、华为荣耀畅玩4C型手机1部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单肩背包、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0元。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王书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书林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份;
5、辨认笔录1份,检查笔录1份;
6、视听资料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书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书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颖
代理检察员:钟毅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书林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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