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王乾,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乡宁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被告人王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乾于2019年6月初至10月底在苏州**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帮助客户办理贷款。该公司为了方便管理便分配微信xuxiaomeng-mengzi给王乾用于联系客户。后王乾因为与公司发生矛盾离职,离职后拒绝将该微信号归还公司并据为己有。其在离职后继续使用该微信号与公司客户保持联系,隐瞒其已经离职的事实并谎称可以帮助客户办理贷款。其以办贷款需要收取手续费、定金、服务费等为名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袁某某、陆某某、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5847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乾于2019年7月与被害人朱某某认识,在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十次共计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9141元。
2.被告人王乾于2019年11月与被害人袁某某取得联系,在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先后十六次共计骗取袁某某人民币53140元。
3.被告人王乾自2019年8月起与被害人陆某某取得联系,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先后七次共计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4940元。
4.被告人王乾自2019年8月起与被害人潘某某取得联系,在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先后五次共计骗取潘某某骗人民币8626元。
被告人王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乾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吕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袁某某、陆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乾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对被扣押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其已经离职无法帮助被害人办理的贷款的事实,以办理贷款需要手续费、保证金、担保费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58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乾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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