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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于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于强(曾用名王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楼上**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于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于强在重庆市南川区**镇**楼上**家中,贩卖450元毒品给购毒人员李某某。

2.202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于强在本区**镇**楼上**家中,贩卖300元毒品给购毒人员李某某。

3.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于强在本区**镇**楼上**家中,贩卖250元毒品给购毒人员李某某。

4.2020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于强在本区**镇**楼上**家中,贩卖250元毒品给购毒人员李某某。

5.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于强在本区水江镇建设银行附近,以300元价格贩卖2小包冰毒疑似物和2颗麻古疑似物给李某某,后被当场查获。民警从购毒人员李某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0.23克、麻古疑似物0.16克。从王于强家中查获分装的麻古疑似物12.05克、冰毒疑似物2.65克、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品0.6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系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于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269、270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称量、提取等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于强贩卖甲基苯丙胺2.88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2.21克,甲基苯丙胺粉末0.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于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苏俊宇

                              检察官助理 蔡光宇

                                   2020年7月29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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