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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云中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69号

被告人王云中,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云中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博罗县**街道**路附近,见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路**号后院没有上锁,遂潜入院内,用随身携带套筒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36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3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云中去到博罗县**街道**路**号门前,见被害人缪某某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遂趁无人注意之际,以相同手法将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56元)盗走,后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甲(另案处理)。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

同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云中去到博罗县**街道**路**大厦楼下,见被害人周某乙的一辆白色粤华牌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停车点,遂趁无人注意之际,以相同手法将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5元)盗走。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周某甲(另案处理)。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2020年3月28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惠州市惠城区**口**路**汽车美容护理店内将被告人王云中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云中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王云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云中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叶顺航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王云中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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