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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云丰盗窃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云丰,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海南省五指山市**大道****职工宿舍。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3日晚上, 被告人王云丰吃完饭后回到海口市美兰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店,发现前台桌子上有一部手机,便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句某某放在前台的黑色华为手机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王云丰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方式,将盗窃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的50000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内,所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8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云丰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红墙安检棚处被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明细、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句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王云丰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 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云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云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云丰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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