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云华,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华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云华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19年7月,通过微信聊天现场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1240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小太阳鹦鹉39只,和尚鹦鹉4只;2018年下半年向李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了3只小太阳鹦鹉,1只金太阳鹦鹉,共计47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太阳鹦鹉属鹦型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珍珠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属鹦型目鹦鹉科和尚鹦鹉,金太阳鹦鹉属鹦型目鹦鹉科锥尾鹦哥属太阳锥尾鹦鹉。上述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级别核定为Ⅱ级,其对应国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鹦鹉科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云华到案后配合调查,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向陶某某收购鹦鹉的犯罪事实,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云华已经将非法收购的43只鹦鹉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另查明:王云华与葫芦岛市**区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鹦鹉引种证明》,取得了云南省林业厅作出的《准予富民华兴鹦鹉养殖场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办理了富民宁致鹦鹉养殖场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华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鹦鹉47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云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王云华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收购鹦鹉主要是为了驯养繁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云华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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