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云泉(曾用名王荣全),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6********,汉族,大学文化,原**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山庄**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街**号**室)。被告人王云泉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建邺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泉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云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7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月,被告人王云泉在担任国有独资的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挪用该公司全资设立的南京**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用于筹办所谓的**售电运营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相关费用。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云泉归还了上述全部款项。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云泉被执行留置,后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协议书、付款记录、记账凭证、工商登记资料、借款单、股权担保承诺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云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云泉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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