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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云泽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王云泽,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821197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曾因盗窃2017512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云泽于2020年1月6日至7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凯悦酒店宴会厅和休息室,先后窃取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冰格充电宝20个(进货价为3800元)、东阿阿娇、倍轻松按摩仪等物品。被告人王云泽所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王云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泽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云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415

附:1.被告人王云泽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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