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云,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彝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王云以共同承包凉山州民族幼儿师范学校门窗安装工程为由,向罗某某收取用于该工程的投资款15万元,同时王云向罗某某出具收条一张,并注明款项用途为凉山州民族幼儿师范学校门窗销售安装。经侦查查明:凉山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门窗设备的采购、安装工程均由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重庆坚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且重庆坚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将该工程分包给王云。王云虚构事实收取被害人罗某某15万投资款后没有用于投资门窗生意,而是将15万元投资款用于电脑赌博。2018年10月期间,罗某某向王云催要投资款时,王云以工程未完工需追加投资为名,分3次骗取罗某某33500元。以上合计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8.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8.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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