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云贵,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地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0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马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28日释放;2019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我院决定,7月15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星屏,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贵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下旬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云贵和何某某(已判)合谋商议后,由被告人王云贵提供“重庆时时彩”的网址、账号及密码,何某某和朱某某(已判)负责购买设备和落实经营场地及管理人员,共同开设投注站,并议定被告人王云贵提销售总额4%中的10%。何某某和朱某某两人租用中国联通屏山县夏溪乡营业厅的一间房屋,非法开设“重庆时时彩”网络赌博投注站,以赌“大小”、“单双”、“顺子”、“豹子”等方法接受他人网络投注。该网络赌博投注站在经营期间赌资总额达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6520元已依法上交国库。
2016年6月7日,被告人王云贵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云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贵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40余万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贵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云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云贵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综上,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云贵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已判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检察官助理:黄科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云贵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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