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192号
被告人王云飞,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江苏*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园**幢**单元**室。被告人王云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云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云飞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云飞,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7日、11月22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0月7日、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4日、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云飞加入到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2月11日,王云飞全面接手该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云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云飞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室设立营业场所,以其成立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为主体,与投资人签订“大连文交所茶叶板块”投资协议、“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投资协议、“智能服务机器人”股权转让协议、“巨步通达快运股权认购”、“泰兴生物柴油项目”投资协议、“新华交易股权认购”等20余种项目中的一种或多种,并进行虚假宣传,谎称投资钱款全部用于上述投资项目,承诺到期支付年化8%-30%的高额利息且还本付息。**公司等通过发放传单、举办酒会、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截至审计报告日,被告人王云飞向25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848.50万元,未兑付资金共计人民币7031.75万元。王云飞仅将少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其余资金被其用于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支付员工工资、公司日常开销等用途,另有部分钱款转入王云飞、韩某某、张某乙等个人账户。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王云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王云飞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情况汇总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法定代表人信息,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报案登记表、智能服务机器人股权转让协议、新华交易所股权认购协议书、身体健康统计仪项目协议书、大连文交所茶叶板块授权委托合同、珠宝买卖协议、出资确认函、银行转账记录、POS机单据、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张某丙、刘某某、崔某某、黄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查某甲、游某某、毛某某、查某乙、朱某乙、何某某、潘某某、李某甲、许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孟某某、甘某甲、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云飞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珍珍
检察员助理:郭涵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云飞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及专项审计报告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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