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王五官,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2011年11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盗窃罪,2013年7月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盗窃罪,2015年1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盗窃罪,2016年11月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盗窃罪,2019年12月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5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五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5月 10日下午,被告人王五官到本市****镇**村**组,见村民肖某某家大门未锁,遂推门进入肖家中,用菜刀撬开一楼卧室门欲行窃时被发现。王五官逃离并躲藏到该村五组李某某家楼顶。后村民将被告人王五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 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王五官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五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五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还自愿认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五官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彩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五官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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