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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井明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480号

被告人王井明,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村**。2004年12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井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井明在本市上城区浙一医院2号楼电梯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右后侧裤子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391元。被告人王井明当场被抓获,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明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井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光盘卷宗一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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