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亚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街**号。200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伟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6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亚伟从杞县乘坐出租车到通许县人民医院,将患者徐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490元。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亚伟再次从杞县乘坐出租车到通许县人民医院,将患者家属林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80元。
2019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王亚伟在开封市东京大道东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家属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亚伟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听资料;7.购车收据、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亚伟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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