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王**,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51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5时许,在蒙城县**镇**村**庄,被告人王**因与其邻居汪**家宅基地纠纷,阻拦汪**家建房,并持砖头威胁建房工人,汪**抱住王**的腿不让王**阻拦建房,王**拖拽坐在地上的汪**致使其第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汪**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汪**伤情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调解笔录:现场勘查及调解情况;
7.视听资料:汪**提供现场手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