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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亚冬、贺宁集资诈骗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经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王亚冬,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业务团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宁,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业务团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冬、贺宁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9月13日至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亚冬、贺宁作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业务团队**,伙同于某甲、于某乙、杨某某、史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资后不可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然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情况下,虚构该公司需要募集资金用于鸡西滴道**煤矿生产等多项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在此期间,**(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淀业务团队向4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截止案发尚有人民币800余万元无法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亚冬、贺宁分别于2019年2月2日、3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倪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 电子数据;5. 被告人王亚冬、贺宁的供述与辩解; 6.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冬、贺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鲁雪松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亚冬、贺宁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6 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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