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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亚君贩卖毒品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王亚君,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金坛区**镇**村委**沟**号,住本市新北区**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王亚君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2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后被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6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亚君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亚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8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亚君于2017年8月的一天,在本市天宁区****号楼**室门口,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亚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亚君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王亚君、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亚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亚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年1023

附:

    1.被告人王亚君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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