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亚斌盗窃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王亚斌,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甘肃省会宁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号,现在京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亚斌到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中国农业银行门头沟支行自助取款大厅内,持砖头将一台存取款机(存有现金人民币63600元)的屏幕和取款口砸坏,后因该存取款机报警逃离现场。经评估,被砸存取款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161元。

同日6时许,被告人王亚斌在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8号楼2单元601号门外楼道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中国农业银行清机总计表、损坏部件报价单;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董某某、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亚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亚斌具有累犯、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贾  欣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亚斌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