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吉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号,现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公路支线**院内。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李吉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朋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吉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亚朋于2014年年底至2016年7月在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先后多次盗窃公司位于南开区**路**里**号楼下平房和西青区**工业园南园仓库内的天津一汽、丰田花冠等品牌汽车配件。被告人李吉强明知汽车配件为王亚朋盗窃所得,仍低价收购10余次,共支付人民币4、5万元,后被告人李吉强将收购的配件全部低价出售。经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汽车配件总价值408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盗配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丢失汽车配件明细、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被告人王亚朋、李吉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朋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朋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吉强明知盗窃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吉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吉强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吉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华
附:
1.被告人王亚朋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吉强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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