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亚朋、李吉强盗窃、故意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王亚朋,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家园******2017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8日王亚朋在监视居住期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万五千元,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

被告人李吉强,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人,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号,现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公路支线**院内。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李吉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决定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朋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吉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亚朋于2014年年底至2016年7月在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先后多次盗窃公司位于南开区******号楼下平房和西青区**工业园南园仓库内的天津一汽、丰田花冠等品牌汽车配件。被告人李吉强明知汽车配件为王亚朋盗窃所得,仍低价收购10余次,共支付人民币4、5万元,后被告人李吉强将收购的配件全部低价出售。经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汽车配件总价值408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盗配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丢失汽车配件明细、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被告人王亚朋、李吉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亚朋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朋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吉强明知盗窃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吉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吉强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吉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亚朋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吉强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