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亚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路**号。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亚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王亚洲到南安市**镇**旁,盗走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68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安市**镇**村**号**店老板陈某某。现该电动车已追还谭某某。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亚洲到南安市**街道**网吧,趁李某某睡着之际,盗走李某某放置在该网吧二楼66号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0元),后将手机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南安市**街道**通讯店老板郎某某。
2019年12月28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街道**网吧抓获被告人王亚洲。被告人王亚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还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呈请抓获经过报告书、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合格证、发票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亚洲的供述和辩解;
6.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亚洲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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