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亚雄,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2015年因吸毒被成都市双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4时许,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陈某某(另案处理)住处一起吸食毒品。期间陈某某提出向被告人王亚雄购买麻古。经被告人廖某某劝说后,被告人王亚雄以总价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了三颗麻古。当日14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小区**栋**单元门口将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挡获。
案发后,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住处的茶机上查获3 颗疑似麻古的红色物品和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颗粒物;在**号陈某某住处查获3颗疑似麻古的红色物品。经称重,在被告人王亚雄住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2.75克,三颗红色颗粒物净重0.3克;在陈某某住处查获的三颗红色颗粒物净重0.28克。民警依法将上述违禁品予以扣押。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红色颗粒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被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称重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王亚雄、廖某某坦白、认罪认罚以及二人在贩卖毒品行为中的作用大小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亚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钟敏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王亚雄、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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