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亮、曹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王亮,男,1985年****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村。被告人王亮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小区**幢**楼东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亮、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亮从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及烟草零售户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处购买大量卷烟,于2020年1月7日凌晨驾车从河南省虞城县到全椒县,欲以每条香烟加价10元的价格售卖给张某某,后在全椒县**镇**工业园内被全椒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查获,其中包含芙蓉王(硬盒)、黄金叶(天叶)、中华(硬盒)等品牌,共计811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认证涉案卷烟价值为508081.6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测均为真品卷烟。另查明被告人王亮于2019年7、8月份曾多次贩卖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000多条给张某某,价值50多万元,非法获利1万多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从河南省虞城县的多个烟酒超市内收购各类品牌卷烟500多条,卷烟价值13万余元,加价出售给王亮,从中获利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亮、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亮、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王亮非法经营卷烟数额为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经营卷烟数额为13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亮、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亮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小区**幢**楼东户,联系电话:1509068****。

2.案卷材料一册,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