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亮、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亮,男,1999年****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身份证号码1402121999********,汉族,系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本市秦淮区****号南京**大学成教院学生宿舍****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号)。被告人王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身份证号码3203241999********,汉族,系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本市秦淮区**村**号南京**大学成教院学生宿舍**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亮、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亮、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王亮、高某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刷单诈骗”犯罪行为。具体作案方式为,被告人高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软件发布兼职刷单等虚假信息寻找被害人,以审核资质为名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花呗额度等信息(“钓鱼”),而后告知被告人王亮,被告人王亮通过他人按照上述花呗额度等信息生成相应付款二维码发送给被害人,以“刷单”等名义诱骗被害人扫描二维码完成付款,骗取被害人钱款,赃款由上家与被告人王亮、高某某进行相应分成。待被害人发觉被骗后,被告人王亮又以帮助部分被害人联系“客服”进行“退款”为由发送他人账号给被害人,由他人继续诈骗被害人钱款,并获取相应赃款分成(“续骗”)。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钓鱼”方式获取被害人谭某某信息,后发送给被告人王亮,被告人王亮、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谭某某钱款人民币0.2万元(以下币种同)。后被告人王亮通过上述“续骗”方式诈骗谭某某钱款1.8326万元。

二、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钓鱼”方式获取被害人迪某某信息,后发送给被告人王亮,被告人王亮、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迪某某钱款0.14万元。

三、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钓鱼”方式获取被害人赵某某信息,后发送给被告人王亮,被告人王亮、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赵某某钱款1万元。后被告人王亮通过上述“续骗”方式诈骗赵某某钱款3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亮、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亮、高某某分别退出赃款7万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迪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亮、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亮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亮、高某某共同实施部分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亮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