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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亮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08号 

  被告人王亮,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乡**村**号。2009年2月因抢劫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8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19日因盗窃于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9月13 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亮到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区*巷**号附近路上,秘密打开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车门,将被害人放在驾驶室的钱包内人民币约1400元及车内二条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被告人王亮,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二条香烟,并从其微信提取追缴1400元现金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亮是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亮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亮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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