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亮到宝安区航城街道黄麻布*区*巷**号附近路上,秘密打开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车车门,将被害人放在驾驶室的钱包内人民币约1400元及车内二条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当天下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被告人王亮,在其住处缴获被盗的二条香烟,并从其微信提取追缴1400元现金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亮是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亮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附:
1.被告人王亮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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