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0********,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口市秀英区**村委会**村**社**号。2017年7月7日因参与赌博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4日因参与赌博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2015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亮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店外看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红色台铃牌的电动车钥匙钥匙忘了拔走,遂将电动车启动开走到琼山区**镇**市场出租屋处藏匿,后将电动车车牌拆下丢弃。2019年12月16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美舍路君尧村处将被告人王亮抓获归案,将电动车缴获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电动车认证价值人民币2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4. 被告人王亮的供述与辩解;
5.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余中
附:1.被告人王亮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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