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仁伟,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1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仁伟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29日)。被告人王仁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被告人王仁伟便使用“长相依”(微信号“wxw
1857383****”)、“仁者见仁”(微信号“wxw520****”)微信账号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假证件、假印章购买者通过微信将制证制章信息发给王仁伟,王仁伟按照信息将假证件、假印章伪造好后邮寄给购买者。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王仁伟为“诚信”(微信号“A1332404****”)、“万勇”(微信号“wxid_dy8y025fgf****”)等50名购买者伪造了房屋所有人为富某某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局”等印章的房屋所有权证,持证人为赵某某并加盖“**厅”印章的职业律师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74本,加盖“**户口专用”印章的死亡证明1份及“**政府”印章1枚。
加盖“**大学”、“**大学”等印章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91份,加盖“**公证处”、“**公证处”等印章的公证书3份,加盖“**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失业证明1份,加盖“**大学”印章的学生成绩表1份,加盖“**委员会毕业生就业专用章”、“**院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等印章的就业通知书、报到证7张,加盖“**妇幼保健院专用章”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1张,加盖“**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1张,加盖“**医院体检证明专用章”印章的体检表1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印章3枚。
姓名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0********)、万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7********)等的居民身份证6张;姓名为周某甲并加盖“**公安交通管理局”印章、姓名为龚某某并加盖“**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等的机动车驾驶证7本;分别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和“**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居民户口簿内页2张。
姓名为王某某,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军分区司令部”、“**部队”印章的士官退出现役证1本。
2、自2019年起,朱某某(另案处理)以在淘宝网站上经营专卖空白毕业证书为幌子,使用“诚信服务”(微信号:yz1570
777****)、“A博人教育7600”(微信号yz1567775****)等微信账号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假证件、假印章购买者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发送制证制章信息后,朱某某转发给王仁伟等人,由王仁伟等人伪造假证件、假印章并邮寄。2019年4月、8月、9月,王仁伟为朱某某伪造了姓名林某某、加盖“**学院”印章、姓名为杨某某,加盖“**中等专业学校”印章等毕业证书19份,姓名为李某甲,加盖“**医院专用章”印章的出生医学证明1张。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仁伟在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清潭居委会其租住的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并被扣押伪造好的“广东省**厅”、“**中专毕业证书验讫专用章”、“**大学”等假国家机关印章3枚、假事业单位印章18枚及电脑、打印机等作案工具。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仁伟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74本、印章5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147枚;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5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仁伟被扣押的手机、假印章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李某乙、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王仁伟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提取笔录;8.从王仁伟、朱某某被扣押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仁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伟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仁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王仁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上一万九千元以下;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王仁伟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王仁伟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王仁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仁伟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光盘二张、优盘一个、物证若干(详见《物证移送清单》)。
3.《物证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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