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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仁安受贿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仁安,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68********,汉族,大文化,广安市前锋区**局原**、**,住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20日被岳池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25日经院决定,同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仁安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仁安利用担任广安市**局纪检组长、广安市**局**分局局长、广安市前锋区**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工程招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5万元,索贿10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现分述如下:

(一)收受**镇**项目负责人何某甲20万元

2007年9月,四川**公司承接了广安区**项目,何某甲承包了该项目的劳务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为项目能够顺利验收和拨款,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和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何某甲在两次开车送王仁安下班回家的途中,每次送给王仁安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二)收受广安区**项目负责人陈某甲10万元

2008年4月,武胜县**公司承接了广安区**村等10个村的**项目,陈某甲承包了该项目的劳务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王仁安在新增耕地指标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08年8月左右的一天,王仁安在广安区**局办公楼内收受陈某甲现金10万元。

(三)索取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10万元

2011年,广安市**局**分局实施了**工程,建设单位为**局(以下简称“**局”),施工单位为**公司,王仁安为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施工过程中,王仁安告诉长信局领导杨某某,其朋友在施工一项目时将**局光缆挖断,被罚款10万元,并以此为由要求杨某某在该项目上为其解决10万元。杨某某遂联系**公司王某甲在该项目上多报10万元给王仁安。后王某甲在南充五星花园附近,通过王仁安的战友李某某送给王仁安10万元。

(四)收受广安区**镇**项目负责人刘某某1万元

2013年11月,四川**公司承接了广安区**村等六个村的**项目,刘某某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核算的问题,刘某某请王仁安协调前锋区**局相关人员未果。2014年初的一天,为感谢王仁安的协调,刘某某送给王仁安现金1万元。

(五)收受前锋区**镇**村**项目负责人陈某乙2万元

2014年5月,四川**公司承接了前锋区**镇**项目1个标段的施工业务,委托陈某乙为该公司代理人,并承包该项目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仁安在变更项目设计等方面为陈某乙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陈某乙现金共计2万元。其中2014年6月左右的一天,王仁安在施工现场收受陈某乙1万元;2014年8月左右的一天,在其办公楼下陈某乙的车上收受陈某乙1万元。

(六)收受**指标买卖中间人欧某某3万元

2015年3月,通过中间人欧某某的协调,广安市**局**分局向南充市南部县**局购买了**指标。王仁安接受欧某某的请托,在拨付交易尾款方面为欧某某提供帮助,事后其在办公室收受欧某某现金3万元。

(七)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乙2万元

2018年8月29日,**公司**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将到期,该煤矿实际控制人王某乙为顺利办理延期手续,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邀请王仁安在广安**中学附近的“**”餐厅吃饭,并在饭后收受王某乙现金2万元。

(八)收受前锋区**劳务承包人周某甲5万元

2019年2月,**公司承接了**项目,后该公司将项目劳务承包给庞某某,庞某某邀请周某甲合伙开展业务。为使项目顺利开展,2019年初的一天,周某甲通过陈某丙的引荐,在广安西溪河边“**”餐厅宴请王仁安,并请托王仁安对项目实施提供关照,饭后周某甲通过陈某丙送给王仁安现金5万元。后来庞某某、周某甲由于工作力量不足退出该项目,王仁安便通过陈某丙将收受的5万元退给周某甲。

(九)收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唐某某2万元

2018年10月,王仁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推荐**公司与**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项目(一期)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主管部门为**局**分局。2019年初的一天,为感谢王仁安的推荐及今后能够继续得到其关照,**公司业务员唐某某邀请王仁安在广安某餐厅吃饭,并在席间收受唐某某现金2万元。

(十)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12万元

2018年8月,**公司承接了**村等5个村、**村等11个村**项目的施工设计。2019年春节期间,周某乙为感谢项目实施过程中,王仁安在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王仁安居住的**小区门口送给王仁安现金12万元。

(十一)收受**采砂场股东王某丙3万元

**采砂场的采矿权于2019年11月19日到期,同年11月10日,该采砂场向**局申请延期。为能够顺利办理延期手续,沙场股东王某丙请托王仁安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和2020年春节期间,在广安城区腾飞茶楼内分别送给王仁安现金2万元和1万元。

 (十二)收受**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何某乙6万元

2019年初,何某乙得知**项目,便请托王仁安帮助**公司承接该项目。王仁安接受请托后,直接指定何某乙提供的**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让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局**队中标该项目。在中标前**公司要求**队提高项目的施工技术门槛,以便**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的施工业务。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王仁安的帮助,何某乙在广安**酒店送其现金6万元。2020年7月左右的一天,王仁安听说自己可能被调查,将所收的6万元退还给何某乙。

(十三)收受**项目前期负责人林某某5万元

2016年11月,**公司公开竞得**地块(即**),该项目因建筑设计未获通过而无法开工,以致该地块闲置超过二年,按照规定将被收回。为能够继续开发该地块,林某某请托王仁安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王仁安所住的**小区门口送其现金5万元。

(十四)收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苏某某4.5万元

2017年11月,**公司承接了*村、等4个村和**村等3个村**项目的项目资料编制工作。2020年5月左右的一天,为感谢王仁安对该项目在协调关系等方面提供的帮助,苏某某在王仁安所住的**小区门口送其现金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仁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仁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治霆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仁安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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