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仁杰抢劫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仁杰,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仁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仁杰至本市普陀区**村拆迁地无名路口,向此处站街卖淫女的被害人刘某某搭讪,假意跟随被害人前往不远处未拆迁民宅2楼进行嫖娼活动。进入房间后,被告人王仁杰以言语威胁、持刀堵嘴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刘某某交出自己的手机及密码,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先后向一账号中分别转账人民币2700元、5000元、600元,后上述资金被汇入王仁杰的游戏账户中。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仁杰在本市某某路74弄3号楼420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王某乙、夏某某、王某丙的证言,转账记录、交易流水,照片若干、聊天记录,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王仁杰的供述、辩解等。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杰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熹

检察官助理 黄本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仁杰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辩护律师: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刘纲,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