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王仁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农场**宿舍。被告人王仁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仁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仁聪与他人(身份不明)先后在“龙族幻想”、“妖精的尾巴”、“天龙八部”等网络游戏平台内发布低价充值游戏币的虚假信息,在与被害人电话、微信联系后骗取对方信任,后欺骗被害人通过“网易23网”、“网易12网”、“网易19网”等网站以充值方式进行虚假游戏币交易,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王仁聪通过上述方式实施诈骗作案3起,共骗骗得人民币50170.0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仁聪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3060.03元。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仁聪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潇某某人民币23410.03元。
3.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仁聪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7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王仁聪在海南省澄迈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仁聪身份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潇某某、丁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仁聪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电子检查、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聪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王仁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宸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仁聪现被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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