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仁辉(曾用名王秋辉),男,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日30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仁辉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四川省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仁辉想起自己没有车耍不到女朋友,便想抢一辆车子去耍女朋友。王仁辉来到武胜县沿口镇花江狗肉门市对面物色过往的出租车,并刻意找开出租车的女司机作为抢劫的对象。王仁辉在此处等了七八辆出租车后,看到了受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王仁辉上车后叫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至中心镇鸡公山村。李某某将川X0****出租车开至中心镇鸡公山村2组公路处,王仁辉用衣服将李某某的头部罩住,用手将嘴部捂住和颈部掐住的方式抢劫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李某某奋力反抗并将王仁辉手抓伤,李某某手部、颈部等处被王仁辉弄伤,在抓扯中,李某某抓住了呼叫机,并呼叫抢劫,王仁辉见状逃离现场。2020年4月22日,经武胜县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1916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王仁辉在武胜县**镇**大道**号处,将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玉骑铃牌72V电动摩托车盗走,并在**维修电动车门市更换了锁。2020年4月26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于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203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仁辉在武胜县**镇**街**号**门市内将舒某某放在电冰箱上的一部红色VIVO U3X手机盗走,以350元的价格卖给**电脑粟某某,2020年4月26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为民人民币817.2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仁辉在**镇**村**组**号趁滕某某在厨房切菜的时候,将滕某某放在副食店门市货柜上正在充电的VIVO X5MAX+手机盗走,2020年4月26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45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王仁辉在武胜县**镇**大道**号洗车门市处,趁门市里人不注意之时,将江某某放在门市内充电的一部金色VIVO Y66手机盗走,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广场田某某,2020年4月26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为人民币623.25元。
2020年5月7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王仁辉犯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2020年4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武胜县**镇**宾馆路口将被告人王仁辉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财物部分起获并发还给田某某、滕某某、舒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某某当场使用暴力,抢劫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辉已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王仁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田某某的玉骑电动车、江某某、舒某某、滕某某的手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仁辉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仁辉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仁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仁辉犯抢劫罪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银龙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仁辉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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