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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从灵、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从灵,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新村村委会**号,现暂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05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31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新村村委会**号,现暂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9月1日因盗窃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从灵、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从灵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到连江县**镇**街**路**号,将邱某某存放在该屋内的100根废旧建筑钢筋条盗走。当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从灵将盗窃来的100根废旧建筑钢筋条运到连江县树德学校对面的废品店,以1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100根废旧钢筋条卖给严某某。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废旧钢筋条价值达1117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从灵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到连江县**镇**村**路**号,将池某某存放在该屋内的100根废旧建筑钢筋条及100个钢管扣盗走。当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从灵和王某某将盗窃来的该100根废旧建筑钢筋条和100个钢管扣共计800斤运到连江县树德学校对面的废品店,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严某某。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废旧钢筋条及钢管扣市场零售价为0.98元/斤,总价值784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王从灵、王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邱某某25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池某某2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詹某某、邱某某、池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从灵、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从灵、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从灵、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从灵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从灵、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从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201118

附:

1.被告人王从灵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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