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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仕泽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4884号

被告人王仕泽,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街道**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3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仕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仕泽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仕泽在乐清市伯乐东路渔港花园小区楼下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B85****轿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仕泽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王仕泽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仕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仕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仕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仕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仕泽现羁押于乐清市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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