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仕虎,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号,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宿舍楼**楼**室。曾因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现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仕虎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仕虎在肥东县店埠镇沿河西路和平广场附近遇到曾经的学生诸某某(男,13周岁,现肥东县第三中学在校学生),以散步为由将被害人诸某某带至店埠镇沿河西路的河岸边无人之处,采取搂抱、亲脸、亲嘴、触摸生殖器等方式对诸某某实施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处警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尚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仕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及说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虎为追求精神刺激,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仕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政俊
助理检察员 邹小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仕虎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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