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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付保故意杀人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付保,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郑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付保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和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付保在其位于中牟县**镇**村东南地的花生地地头处,看到妻子石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一起聊天,因怀疑王某某与其妻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与王某某争吵几句后,王付保骑两轮电动车回家,将其事先放在家门口货车驾驶室遮阳板处的单刃尖刀拿出并藏匿在腰间,返回花生地想要杀死王某某。在村民王某甲家门口遇到开四轮电动车相向行驶的王某某,王付保用两轮电动车将王某某的四轮电动车逼停后,抽出尖刀走到王某某车前,通过车窗向王某某身上捅刺数刀,又拉开车门对王某某胸腹部乱捅,致王某某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及腘动脉、腘静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120救援中心接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贺某某、王某戊、王某己、李某某、王某庚、石某某、段某某、冉某某、王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付保的供述和辩解;

5.尸体检查及死亡原因鉴定、现场提取物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付保因怀疑他人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松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付保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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