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仲杰,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广西省河池市宜州区**镇**栋**。因本案于2003年5月12日被批准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仲杰涉嫌故意杀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7日移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2月2日中午,苏某甲(已判决)获悉与黄某某(已判决)有过矛盾的被害人朱某甲现在平阳县腾蛟镇腾溪村,即与蔡某某(已判决)、黄某某、被告人王仲杰预谋对被害人朱某甲进行报复。随后苏某甲持匕首、黄某某持马刀、蔡某某与被告人王仲杰分别持匕首、菜刀赶往腾溪村对被害人朱某甲猛砍,朱某甲逃到附近一堵石墙欲翻墙逃离时被追上,苏某甲、黄某某、蔡某某、被告人王仲杰持刀对被害人朱某甲的头、背、腰、腿、手部砍剁、捅刺,致被害人朱某甲头部及肢体17处创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右胸、背部裂创(创9)造成右肺下动脉完全断裂伴右胸腔积血2000ML,导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仲杰为逃避侦查,使用虚假的王某乙身份证件,领取结婚证、办理银行业务、购买铁路车票、飞机票以及登记住宿等。
在审查起诉期间,王仲杰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20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辨认笔录、王某乙身份的银行办理业务情况、购票情况、住宿登记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益、苏某乙山、陈某某、朱某乙边、白某某、王某丙、王春娇、王春凤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仲杰及同案犯黄某某、蔡某某、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补充说明;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图片说明;
6.视听资料:虚假身份使用记录情况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仲杰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仲杰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一规定,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名,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春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仲杰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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