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同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苑**号**大厦门口,窃取庞某某(男,27岁,山东省人)停放该地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一辆。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私利,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郎申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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