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众磊,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住所地(户藉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街**路**号),被告人王众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众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众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众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同年11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日该局补充证据后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众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众磊以在宿迁、南京等地成立多家公司需经营为由,允诺付月息2分至8分不等的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手段向孙某某、徐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吸收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7840.6万元,造成债权人损失12060.6万元。2012年11月21日,新沂市公安局以王众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对其进行网上追逃。在逃期间,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众磊以经营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由,高息为吸引,以“王某乙”名义多次向王某丙借款本金共计1006.8万元,造成王某丙损失313.472万元。目前未发现被告人王众磊的资产,王众磊无资产可供偿还。
被告人王众磊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锁金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债权确认书、借条、王某丙、史某某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众磊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众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众磊以经营公司为由,承诺高额利息为吸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众磊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众磊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涛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众磊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王众磊吸收公众存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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