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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会军、蔡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会军,男,1986年**月**日生,出生地:江苏南通,身份证号码32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会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8月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会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身份证号码4130271980********,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在本市崇川区**路**大学篮球场内,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王会军窃得被害人仲某某的黑色华为牌P30 PRO 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

2019年10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共谋实施盗窃,后在本市崇川区**路**大学操场西北角双杠处,王会军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的绿色华为牌NOVA5 PR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害人王某甲的银白色小米8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周某某的华为牌荣耀8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害人汪某某的黑色小米6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各一部。

事后被告人王会军将上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由王会军、蔡某某分配。

2020年10月1日、10月20日,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仲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会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华 

                              检察官助理:王颖利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会军、蔡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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