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会民,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屯,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8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0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7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会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王会民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北侧阳台下将被害人解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及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告人王会民所盗电动车及充电器价值人民币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现场指认照片;
2.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会民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会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民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会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王会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会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会民现被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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