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小区**号。因多次犯盗窃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6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因多次犯盗窃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9月15日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伟于2020年1月13日至4月27日期间,先后在沙市**路**小区附近、沙市区**小区内、荆州市文旅区**村**组,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香烟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840元;被告人宋文于2020年4月27日,在荆州市文旅区**村**组,与被告人王伟共同入室盗窃作案1起,窃得现金1660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王伟在沙市**路**小区附近发现停有一辆未关车窗的小车,便将手伸入车内打开小车副驾驶门锁,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中控位置的一包黄鹤楼1916香烟、一个钱包及钱包内的多张银行卡拿走。随后,王伟将偷来的黄鹤楼1916香烟消费。当日上午,王伟邀约被告人宋文一起在荆州区**附近的多家超市,通过POS机终端刷卡免密支付的方式套取现金及购买香烟,共计盗刷1070元。后王伟、宋文将刷卡购买的香烟出售,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经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黄鹤楼1916香烟市场价值为95元,涉案钱包因其型号不明无法认定价格。银行卡被二人随手丢弃,未追回;涉案钱包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某日晚上,被告人王伟在沙市区**小区内发现被害人齐某某的小车未锁门,便进入小车内盗得现金15元、手表一块。所得赃款被王伟挥霍;涉案手表未追回,且因型号不明无法认定价格。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伟、宋文和卢某某(在逃)一起来到文旅区**村**组。趁被害人金某某出门家中无人之际,宋文、卢某某在屋外望风,王伟绕至后门踹门入室,盗得现金1660元。作案后,三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宋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伟。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历史交易、银行卡复印件及被盗刷记录、POS机刷卡小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 抓获经过,沙市区分局锣场派出所关于王伟、宋文到案的工作说明,及证人陈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4.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2020(42)号价格认定鉴定意见;5.被害人刘某某、齐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伟、宋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宋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伟、宋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伟、宋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宋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宋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王伟,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姗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伟、宋文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90页。
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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