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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伟、钟燕拐卖儿童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钟燕,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村**组**号。2016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1月19日,因犯拐卖儿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拘役五个月,与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8年1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容留他人吸毒罪、抢劫罪、拐卖儿童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燕、王伟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钟燕在得知自己怀孕后欲将小孩“送养”他人,并通过某QQ群结识无生育能力的兰某某、陈某某夫妇(均另案处理)。而后,钟燕、兰某某先后多次通过QQ、微信商谈“送养”事宜。期间,被告人钟燕提议由兰某某、陈某某支付6万元“营养补助费”,双方达成一致后被告人王伟表示同意。

2019年10月11日9时22分,钟燕在内江市第三人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钟王某某)。当日21时许,被告人钟燕、王伟要求兰某某、陈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工商街巷道内碰面,兰某某、陈某某在支付钟燕、王伟6万元人民币后将男婴带走。被告人钟燕、王伟随即将所得钱款分别用于支付欠款、游戏充值等。

2019年10月12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陈某某父母家中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2019年10月13日,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中央路蝶苑宾馆*房将钟燕、王伟抓获。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伟、钟燕是钟王某某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9.6×10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收养协议书、收据、刑事判决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甲、杨某某、钟某乙、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燕、王伟的供述与辩解;

4.DNA鉴定文书;

5.提取、辨认、搜查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燕、王伟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燕、王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燕、王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进

助理检察员:李成洪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钟燕现取保候审在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323****;被告人王伟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5张,散页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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